诈骗罪退赃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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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张艳秋律师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买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律部。
法学专业出身,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已从事多年法律事务工作,先后代理民事案件、刑事诉讼、婚姻家庭案件,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与丰富的诉讼技巧,始终坚持“案结、事了、人和”的服务最高目标。
主要业务方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房产继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
重要案例:1、许 X 涉嫌轮奸案,是一起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本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诉讼代理人,通过一年的不懈努力,成功的为当事人许 X 去掉最高达七成侵权人的身份,使非法轮奸行为得以昭雪,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连连感谢。
2、张 XX 涉嫌销售假药案,在市局领导的大力下,仅用时三日便帮助犯罪嫌疑人成功被认定为生产假药罪的犯罪行为。
3、王 XX 交通肇事案,在侦办阶段,担任其辩护人,通过王 XX 的伤情鉴定,及与被害人家属的谈话,成功为被害人家属争取到最大的利益,这宗案件的社会影响非常巨大。
本律师在承办每宗具体的案件过程中,总会竭尽全力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一言以蔽之,当事人的利益就是律师最大的责任!赵虎山辩护人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请知悉如下内容:赵作海虽当初以诈骗罪被判了六年,但由于是在上诉期内是按照刑事实体法执行的,据了解现在是属于二审改判为十六年,之前确定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也没有执行,并且,在其被处以没收之前虽然一次性赃款全部被收容被处置,但还有一部分赃款在一审和二审的刑事诉讼中一直没有落实处理。
该上诉人给检察机关的授权仅仅是不再向更高一级的法院上诉了,而二审期间是否有办法将没收的部分落实处理也未谈及,更不用说赵作海在改判五年后长半年多获得了与五年前在农村的劳动收入差不多的自食其力的农业收入,这怎么不让我们这些普通的刑事诉讼代理人难以理解?若退还首犯的赃款能一次性使其回归劳动者的角色,不能落实刑罚,但可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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